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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偷盗共享头盔触犯法律

        来源:韶关日报 时间:2022-03-01 文字大小:T|T

          我市自去年7月陆续在共享电动自行车配备骑行头盔以来,为广大市民绿色出行多了一份安全保障。但日前有市民发现,部分车辆上固定头盔的钢丝绳被外力剪断,头盔不知去向。  

          近日,记者前往浈江区建国路、仁爱路以及风度路步行街等地,发现有不少共享电动自行车的头盔不见踪影,只残留着固定头盔的钢丝绳。记者细心观察,看到部分没有配备头盔的车辆中,不少原本安装软绳的地方仍残留着一小段胶线线头,明显有被铁钳等物剪断或扯断的痕迹。  

          “在没有头盔的共享电动自行车中,有的是没有配备头盔,有的是头盔和钢丝绳一起被拿走了。”沿路一名共享电动自行车的调度员介绍,车头上残留有钢丝绳的车辆,其头盔毫无疑问是被人取走了,但部分车辆由于钢丝绳和头盔都已不见,就不好判断车辆是原来是否配备了头盔,这对他们日常维护和管理造成困扰。“市区投放的共享电动自行车中,配备了头盔的为青桔、美团、哈啰等企业,这三种车型的头盔辨识度那么高,搞不懂那些人拿回家怎么好意思戴出门。”一名常年使用共享电动自行车的冯女士表示,头盔虽小,但私自取走和损毁的行为不可取。  

          为此,记者联系到其中一家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商——哈啰出行。企业相关负责人表示,运维人员在对车辆的日常巡查和管养维护中发现,我市共享电动自行车所配备的头盔在不同程度上遭遇了破坏,甚至有被盗的情况发生。哈啰出行工作人员发现后对头盔进行了补充,对于被破坏的头盔视损坏程度进行修复,损坏严重的一律进行换新处理。骑行头盔是保障市民骑行安全的重要护具,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可有效保护骑行者生命安全。哈啰出行工作人员呼吁,广大市民要爱护车辆及头盔,在共享便利的同时要更注重共享文明,任何形式的破坏及盗窃共享电动自行车和骑行头盔皆属违法行为,哈啰出行将视情况追究破坏者法律责任。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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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规定:“盗窃、诈骗、哄抢、抢夺、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。根据刑法的规定,故意毁坏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 

          根据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》第一百一十五条:“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,盗窃价值2000元,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,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,刑期增加一个月;盗窃公私财物800元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追究刑事责任,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,每增加情形之一的,刑期增加六个月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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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责任编辑:罗 奕麟